司法院院字第13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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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8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3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5、10 條 ( 24.01.01 ) |
查該協定租界行政當局起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既以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發生者為限,其土地管轄,自應依被告之犯罪地定之,不適用刑訴法第五條關於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規定。至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得依刑訴法第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