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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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1 頁 | |
商人向官署認包捐稅,係屬官署與人民之契約行為,不能視為公務員 (參照院字第一一三九號解釋) ,亦與訴願法第一條所定之人民權利或利益不同,倘因官署處分致受損害,除依其性質得認為違約行為,可提起通常民事訴訟外,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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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1 頁 | |
商人向官署認包捐稅,係屬官署與人民之契約行為,不能視為公務員 (參照院字第一一三九號解釋) ,亦與訴願法第一條所定之人民權利或利益不同,倘因官署處分致受損害,除依其性質得認為違約行為,可提起通常民事訴訟外,不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