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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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6 頁 | |
修正加委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及縣長兼任行營軍法官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盜匪案件,應以犯行營剿匪期內審理盜匪案件辦法第二條各款之罪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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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6 頁 | |
修正加委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及縣長兼任行營軍法官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盜匪案件,應以犯行營剿匪期內審理盜匪案件辦法第二條各款之罪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