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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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90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所稱其最近尊親屬之其字,係指父母本身而言,且僅稱最近尊親屬,則凡父母之最近尊親屬,自均包括在內,不以直系為限,故父母濫用權利時,現尚存在之尊親屬最近者,均得依該條規定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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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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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90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所稱其最近尊親屬之其字,係指父母本身而言,且僅稱最近尊親屬,則凡父母之最近尊親屬,自均包括在內,不以直系為限,故父母濫用權利時,現尚存在之尊親屬最近者,均得依該條規定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