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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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267、268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犯罪,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違警罰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行為,亦以於道路或公共處所為要件,故在住宅或店舖內賭博,縱令賭博之人及賭具為戶外所易見,或其賭聲為戶外所易聞,均與前開法條未符。但如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情形者,自得分別依該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