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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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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73、88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在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法律尚未施行以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如債務人或第三人就該抵押關係并未發生爭執,毋庸經過判決程序,即可逕予拍賣,亦不因該地之已未實行登記制度而有差異。

  (二)工廠之機器,除可認為工廠之從物,得與工廠同時設定抵押權外,倘僅以機器設定抵押權,而未移轉占有者,在未制定工廠抵押法以前,依民法第八八五條第一項規定,尚不能生質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