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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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68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 ( 24.02.01 ) |
戶籍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聲請登記義務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若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而并無從產生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時,自可依民事訴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法例,由戶籍機關依職權或聲請為之指定聲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