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6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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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3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 24.01.01 ) |
區長及區助理員等,犯普通刑法之罪,自應歸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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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 24.01.01 ) |
區長及區助理員等,犯普通刑法之罪,自應歸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