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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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50 條 ( 19.12.26 ) |
南京市住宅租金辦法,因未經法規制定標準法所定之立法程序,依該法第四條,應以與現行法律不相牴觸之部分為限,始為有效。該辦法第五條所載,房客如不欠租,房東不得任意辭租等語,既與現行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不無牴觸,自難發生效力。至南京市有無與該辦法所定相同之習慣,即應否適用前開民法條文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則屬另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