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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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5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56 條 ( 19.12.26 ) |
商會職員之改選,依商會法第十九條,僅規定任期及改選方法,至改選會之召集違法或有不當情事,該法既未訂明由其監督官署得以行政職權宣告其選舉結果為無效,則遇有此項情事發生,祇可依私法關係,由會員提起確認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