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63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 24.01.01 ) |
私人家宅,自非公共場所,亦非當然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集人賭博,如并無意圖營利或以為常業者,自不構成犯罪。
←司法院院字第163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 24.01.01 ) |
私人家宅,自非公共場所,亦非當然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集人賭博,如并無意圖營利或以為常業者,自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