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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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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指定代行告訴人者,以無得為告訴之人者為限。被害人雖屬年齡幼稚,不解告訴之意義,而其法定代理人又係被告,或因與被告有親屬關係不為告訴,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後段所示之告訴人,但檢察官亦僅得審查情形,對於被害人曉以告訴意義,仍不能逕以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至同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依普通觀念在財產上或精神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