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5 頁 | |
對於處刑命令不能提起上訴,即使處刑錯誤或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六條第二項,非被告不得聲請正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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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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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處刑命令不能提起上訴,即使處刑錯誤或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六條第二項,非被告不得聲請正式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