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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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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0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1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7 條 ( 24.11.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標法第二十七條,關於呈請再審查之期間,既定明自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則此項期間,自應由審定書送達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