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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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2 頁 | |
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校畢業之資格,既概稱中學以上,而并未限於高級中學以上,則凡在初級中學畢業者,即與該款資格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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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2 頁 | |
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校畢業之資格,既概稱中學以上,而并未限於高級中學以上,則凡在初級中學畢業者,即與該款資格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