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8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8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01 條 ( 19.12.26 ) |
人民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不能因信仰宗教而免其法律上之義務,故妻矢志為尼,不得認為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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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01 條 ( 19.12.26 ) |
人民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不能因信仰宗教而免其法律上之義務,故妻矢志為尼,不得認為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