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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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1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郵政代辦人,係依郵政代辦所規則從事於郵務之人員,自屬刑法上之公務員,如就其職務上所簽售之郵票浮收郵資圖利,按照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應由軍法機關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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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1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郵政代辦人,係依郵政代辦所規則從事於郵務之人員,自屬刑法上之公務員,如就其職務上所簽售之郵票浮收郵資圖利,按照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應由軍法機關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