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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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8 頁 | |
在游擊區域替敵人探聽私鹽消息,替敵偽帶路捉拿私鹽,及同車為敵偽帶路巡視者,應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七、八兩款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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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8 頁 | |
在游擊區域替敵人探聽私鹽消息,替敵偽帶路捉拿私鹽,及同車為敵偽帶路巡視者,應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七、八兩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