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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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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五款所稱可充食糧之物品,不以米、麥等足以充飢果腹者為限,食鹽為民生食用之必需品,自應包括於該條款規定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