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97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9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均不在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者,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於被告一人之訴訟,得由該受訴法院管轄,亦不得援用同法第二十條,認該法院就共同訴訟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