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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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20 條 ( 24.02.01 ) |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均不在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者,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於被告一人之訴訟,得由該受訴法院管轄,亦不得援用同法第二十條,認該法院就共同訴訟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