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9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7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6 條 ( 22.12.01 ) |
同一行為,既經褫奪公權,縱令宣告緩刑,亦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司法院院字第19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7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6 條 ( 22.12.01 ) |
同一行為,既經褫奪公權,縱令宣告緩刑,亦不得再為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