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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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0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 條 ( 24.01.01 ) |
某甲意圖營利設所以鴉片及煙具供人吸食,並供人吸用毒品,係犯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六條及修正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五條之罪,某乙販賣紅丸及鴉片,係犯修正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四條及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五條之罪,均應併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