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 頁 | |
查來電所稱某甲訴訟標的,既係請減糧賦,另定分配方法,自屬行政範圍,普通法院未便受理,惟如以首事假行政處分侵害私權為理由,請求損害賠償,則仍屬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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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 頁 | |
查來電所稱某甲訴訟標的,既係請減糧賦,另定分配方法,自屬行政範圍,普通法院未便受理,惟如以首事假行政處分侵害私權為理由,請求損害賠償,則仍屬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