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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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0 頁 | |
白晝侵入住宅行竊,在刑律有效時期,係屬加重竊盜罪,於刑法施行以前,起訴權既未因刑律上時效歸於消滅,則自刑法施行後,關於論罪及計算時效,均應依刑法辦理(參照院字第二十八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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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0 頁 | |
白晝侵入住宅行竊,在刑律有效時期,係屬加重竊盜罪,於刑法施行以前,起訴權既未因刑律上時效歸於消滅,則自刑法施行後,關於論罪及計算時效,均應依刑法辦理(參照院字第二十八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