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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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71 頁 | |
工會經費之收支預算,依工會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工會職員可否酌支生活費,應視此項預算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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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71 頁 | |
工會經費之收支預算,依工會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工會職員可否酌支生活費,應視此項預算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