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9 頁 | |
民事訴訟當事人書狀應簽名而不能簽名者,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一百七十三條及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既另有規定,依該規定使他人代書,由代書人記明事由並簽名,自可生效。
←司法院院字第2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9 頁 | |
民事訴訟當事人書狀應簽名而不能簽名者,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一百七十三條及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既另有規定,依該規定使他人代書,由代書人記明事由並簽名,自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