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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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0 頁 | |
查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檢察官不應有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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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檢察官不應有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