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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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9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134、349 條 ( 24.01.01 ) |
來文所述警察巡長與竊盜串通窩藏贓物,並代為兜銷,如果該警察巡長與竊犯係屬事前通謀,應成立刑法上竊盜共犯,其僅事後處置贓物,祇應論以寄藏及牙保贓物罪,如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應適用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本刑處斷,不構成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