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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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9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29 頁 | |
各縣市黨部書記長幹事及區分部書記,既為依黨章執行職務之人員,即係律師法第三十條所稱之公務員,律師當然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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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9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29 頁 | |
各縣市黨部書記長幹事及區分部書記,既為依黨章執行職務之人員,即係律師法第三十條所稱之公務員,律師當然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