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5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2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4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7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之罪,非同時侵害個人法益,不得提起自訴,其有向檢察官呈告者,應認為告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