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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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7 頁 | |
按告知第三人參加訴訟,在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以前,不應列為當事人,如該第三人於更審中聲明始終並未參加,自應逕為本訴訟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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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7 頁 | |
按告知第三人參加訴訟,在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以前,不應列為當事人,如該第三人於更審中聲明始終並未參加,自應逕為本訴訟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