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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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6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1、243、300 條 ( 24.01.01 ) |
(一)略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如其目的僅在使與他人結婚,祇能論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及第三百條所定罪名,均以營利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為意思條件,來文所述意圖使被誘人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自不成立上開各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