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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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8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924 條 ( 19.12.26 ) |
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後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取得典物所有權者,其登記應依移轉登記之方法為之,此項登記依土地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典權人及出典人或代理人聲請之,如出典人不肯會同聲請,典權人得對之起訴,俟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再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後段單獨聲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