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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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38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事項,在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以此為上訴狀之準備的記載事項,記載與否,與上訴程式無關,在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亦可為同一之解釋,現行民事訴訟法,則與舊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零二條同,以此為上訴狀必須表明之事項,未表明者上訴程式即有欠缺,惟綜核上訴狀之記載,可認上訴人關於該事項之意思如何者,即為已有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