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37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6 頁 | |
依非常時期處理軍事犯辦法,保釋之人犯如出監後以故意犯罪,更受二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依同辦法第四條規定,仍應繼續執行其殘餘刑期,則此項保釋人犯之再犯罪,自與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謂赦免後之再犯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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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6 頁 | |
依非常時期處理軍事犯辦法,保釋之人犯如出監後以故意犯罪,更受二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依同辦法第四條規定,仍應繼續執行其殘餘刑期,則此項保釋人犯之再犯罪,自與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謂赦免後之再犯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