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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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2 頁 | |
鄉鎮保長因辦理兵役,收受要求期約賄賂,或管理壯丁詐取財物,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已有處罰規定,雖在此作戰期內,同時不免觸犯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之罪名,然此乃法規競合問題,不但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應適用頒行在後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斷,並歸普通法院審判,即參諸狹義法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限於辦理兵役及管理壯丁之人員) 排斥廣義法(懲治貪污暫行條例係就一般軍人及一般公務員而為規定)之理論,亦應如此辦理。本院院字第二二七四號解釋,係斟酌上述關係而為分析之解答,正與院字第二二二四號解釋並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