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42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11 頁 | |
遺產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及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條例第十二條之罰鍰,既均由法院以裁定宣示之,自屬修正司法印紙規則第六條第六款所列之司法收入。
←司法院院字第242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11 頁 | |
遺產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及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條例第十二條之罰鍰,既均由法院以裁定宣示之,自屬修正司法印紙規則第六條第六款所列之司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