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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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1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214 條 ( 24.01.01 ) |
甲乙於調查戶口時浮報年齡,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否則祇係違反戶籍法規,僅應受行政處分,不構成犯罪,至丙於戶口冊內改變年齡,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條變造文書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