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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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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兼理司法縣政府對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所定有權審判各罪,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雖得由承審員獨自審判,但其餘各罪縱經縣長交由承審員審理,仍應由縣長與承審員同負責任,不得由承審員獨自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