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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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3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9 頁 | |
(一)不屬解釋範圍外。
(二)工會法第六條所謂同一區城,自係指市、縣全區而言。
(三)工會法係因修正工會組織條例而制定 (參照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百八十次常會決議案),則新法施行舊法當然廢止。
(四)工會法及人民團體設立程序案,業經先後公布施行,第三屆中央執行委員第三次全體會議又議決訓政時期民眾訓練方案,自應分別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