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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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4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79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 32.01.04 ) |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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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