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5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食鹽公賣店店東,如係承銷官鹽之商人,即不能認為有公務員身分,其將代領戶口鹽私售圖利,除觸犯刑法上相當罪名外,不構成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惟懲治貪污條例已公布施行,該店東代領戶口鹽,如係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則其私售該鹽直接圖利,自與同條例第三條第六款相當,但應注意同條例第十三條刑法第二條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