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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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06 頁

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8 條 ( 20.01.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呈所稱甲之姪乙,如於甲死亡時已為胎兒,依當時之法律,應立為甲之嗣子者,雖出生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後,亦為同編施行法第八條所稱之其他繼承人,若乙於甲死亡時未為胎兒,則惟出生於同編施行之前,依當時之法律,應立為甲之嗣子者,始為同條所稱之其他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