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0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56 條 ( 24.01.01 ) |
每日吸食鴉片賡續不斷者係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但書,得加重其刑。至施打嗎啡同時吸食鴉片及施打嗎啡數年改吸食鴉片者,均應依同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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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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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56 條 ( 24.01.01 ) |
每日吸食鴉片賡續不斷者係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但書,得加重其刑。至施打嗎啡同時吸食鴉片及施打嗎啡數年改吸食鴉片者,均應依同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