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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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0 頁 | |
土豪劣紳案件,應由各地方法院或其簡易庭受理第一審,此在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二條規定甚明,縣法院之組織與地方法院不同,依法不能受理。又商界同業公會中之選舉 (現行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九條之選任亦同) ,不包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地方選舉範圍之內,即使發生糾葛,亦不能依該條之規定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