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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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3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按國民政府三十年二月十七日渝文字第一八七號訓令,所載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五十次常務會議決議結果,僅謂戰時盜賣汽車器材油料案犯,應加重處罰,未云凡從事運輸業務之人,均認為公務員,運輸商行經理,亦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自不能認為公務員,惟懲治貪污條例現已施行,如該商行經理與軍人或公務員共犯該條例上之罪,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未施行前,仍應由軍法機關援用該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