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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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39 頁 | |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28 條 ( 27.09.2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 24.01.01 ) |
關於依財務法規科處罰鍰,及屬於行政罰性質而稱為罰金之案件,既非刑事案件,自毋庸經檢察官之起訴蒞庭及執行,應由為裁定法院逕自行之。又罰鍰係行政罰而非刑罰,亦不得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