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6 頁 | |
鬥毆案件雙方受傷均輕微,或一方受輕傷、一方受重傷,而一方提起自訴,他方請求檢察官偵查時,得依自訴、公訴各規定分別辦理,但法院於自訴及公訴提起後,得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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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6 頁 | |
鬥毆案件雙方受傷均輕微,或一方受輕傷、一方受重傷,而一方提起自訴,他方請求檢察官偵查時,得依自訴、公訴各規定分別辦理,但法院於自訴及公訴提起後,得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