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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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8、352 條 ( 24.01.01 ) |
某甲繳納報名費投考某機關錄事,於入場領卷後潛行出外將試卷毀棄水中,此項試卷既經某甲領受,即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該試卷本係專供某甲考試之用,其自行毀棄亦於公眾或他人無所損害,自不成立何種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