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85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5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02 頁 | |
相關法條:違警罰法 第 32 條 ( 32.09.03 ) |
鄉鎮公所無違警事件之管轄權,未設警官署之鄉鎮地方發生違警事件,應報由附近之警局所處理,無警察局所者,則由地方政府行使違警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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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02 頁 | |
相關法條:違警罰法 第 32 條 ( 32.09.03 ) |
鄉鎮公所無違警事件之管轄權,未設警官署之鄉鎮地方發生違警事件,應報由附近之警局所處理,無警察局所者,則由地方政府行使違警處罰權。